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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2年7月17日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掌握)

  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契税的纳税人——承受方纳契税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

  1.契税是针对“承受方”征收的,转让方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2.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是契税的纳税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6.其它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征收契税

(2)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属于契税征收范围

(3)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5)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征契税;土地、房屋权属未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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