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三、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托收承付: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3.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5.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6.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 |
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
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 |
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
(二)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
(了解)签发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2.托收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3.承付
(1)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
(2)承付货款分为:
验单付款 |
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
验货付款 |
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
(3)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4.逾期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5.拒绝付款
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掌握)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6.重办托收
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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