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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委托收款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2年8月8日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四、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委托收款: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二)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

  (了解)签发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2.委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3.付款

  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

 

付款

拒绝付款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

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

①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②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当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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