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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国内信用证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2年8月9日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五、国内信用证(了解)

  (一)信用证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2.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3.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二)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1.开证

  (1)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

  (2)受理开证。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信用证的基本条款中注意: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应认真审核。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3.议付

  (1)议付: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2)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后,可以同意议付,也可以拒绝议付。

  (3)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4.付款

  (1)受益人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开证行交单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并出具单据和信用证正本。

  (2)开户银行收到凭证和单证审查齐全后,应及时为其向开证行办理交单和收款。

  (3)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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