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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银行汇票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2年8月10日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银行汇票: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3.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4.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出票

  1.申请

  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2.签发并交付

  (1)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2)了解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3)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4)申请人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一并交给汇票上记名的收款人。

  (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1.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

  2.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3.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 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四)银行汇票背书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银行汇票提示付款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六)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1.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2.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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