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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指导:银行本票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2年8月12日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二、银行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银行出票,银行付款。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银行本票的出票

  1.申请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受理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

  了解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3.交付

  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三)银行本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1)银行本票见票即付。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四)银行本票退款和丧失

  1.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

  2.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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