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范围(2006年多选题、2009年多选题)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共11条,见教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①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②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解释1】(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不能申请行政复议;(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解释2】甲、乙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经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如果甲公司对调解结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因为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本质上是“民事纠纷”,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非合同的当事人。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
A.张某不服某税务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
B.村民李某不服某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李某与高某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解
C.甲企业不服某工商局作出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决定
D.郑某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答案】B
【解析】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2.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解释】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
3.行政复议申请
(1)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单选题)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相关链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解释】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2010年判断题)
【解释】在诉讼中,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
(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解释】在民事诉讼中,由“原告”承担举证的责任。
4.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005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
【解释】(1)甲公司对县地税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2)甲公司对县国税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只能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2012年判断题):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6.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7.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2007年多选题、2011年多选题)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8.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2006年判断题、2007年单选题)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仲裁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9.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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