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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讲义1.3:法律责任

来源:大家论坛 2013年7月4日

  最新专题: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备考专题

第一章 总论[考情分析及题量分布情况]

  第三单元 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P31)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P31)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P32)
  1.主刑: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解释1】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3】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2013年新增)
  【解释4】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25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2013年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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