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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讲义3.4:结算方式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2013年7月19日

  四、国内信用证(★★★)(2007年判断题、2008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2010年判断题)(P120-P121)  
  1.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2.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
  (2)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3.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4.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5.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图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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