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考情分析]
第五单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纳税人(★)(P350)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解释】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计税依据(★★★)(P351)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三、减免规定(★★★)(P351)
1.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相关链接】纳税人因违反“三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例题·多选题】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因违反“三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B.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C.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D.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也要同时退还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案】ABC
【解析】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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