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考情分析]
第六单元 营改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并率先选择上海的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于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改革。2012年7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和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一、纳税人(★)(P171-P172)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中国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分类及认定标准
(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相关链接】非试点地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P173-P174)
1.提供应税服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解释】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税目(★)(P174-P175)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包括不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解释】鉴证服务,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四、税率(★)(P175)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6%
4.征收率:3%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和出租车。
五、计税方法(★)(P175-P176)
1.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解释1】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解释2】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六、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P176-P180)
(一)销项税额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179)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解释】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2)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3)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③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二)进项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4)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3.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人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例题·单选题】北京某广告代理公司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3月,该公司取得广告制作费800万元(含税),支付给山西某媒体的广告发布费为400万元,所取得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已知,当期该广告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万元,该广告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则当月该广告公司需缴纳的增值税为( )万元。
A.30.28 B.7.64 C.9 D.43.11
【答案】B
【解析】(1)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某个税目如果当年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那么,这次营改增也实行“差额征税”;(3)该广告公司当月需缴纳的增值税=(800-400)÷(1+6%)×6%-15=7.64(万元)。
七、减免税规定(★★★)(P180-P181)
1.免征增值税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税项目。
2.起征点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