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当事人(2009考)
1.基本当事人——3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票据的特征
(三)票据权利与责任(2011、2010年考)
1.票据的权利: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的权利 |
|
顺序 |
(1)付款请求权 |
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
第一顺序权利 |
(2)票据追索权 |
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
第二顺序权利 |
2.票据权利的取得——给付对价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2010考)
三种形式进行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1)票据种类: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
(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五)票据权利时效:划分为2年、6个月、3个月。
票据权利不行使消灭(了解)
(六)关于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4)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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