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费税:
(一)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②用于其他方面——移送使用时纳税(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特殊】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4.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金基或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
5.批发环节纳税: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即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提示】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二)征收范围——14种(注意不包括的,结合纳税环节)
1.烟(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
2.酒及酒精(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7.汽车轮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
8.摩托车。
9.小汽车(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三)消费税的税率: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
1.比例税率:多数应税消费品;
2.定额税率:成品油、啤酒、黄酒;
3.复合税率:卷烟和白酒。
(四)计税依据:
1.销售额:
(1)一般销售的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其中: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4)包装物。
2.从量计征的销售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五)应纳税额计算: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三种计税方法 |
适用范围 |
计税公式 |
从价定率计税 |
除以下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
从量定额计税 |
列举3种:啤酒、黄酒、成品油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复合计税 |
列举3种: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2.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3.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4.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六)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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