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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概念和特征及适用范围
【考情分析】
考频:★★★
2012多选题、2011多选题、2010判断题和单选题、2009多选题和单选题、2008判断题和多选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第二节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的内容
【高频考点】:仲裁的概念和特征及适用范围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习题检测】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解决。下列各项中,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的是( )。
A.甲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两企业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两人的继承遗产纠纷
D.甲、乙两对夫妇间的收养合同纠纷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而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不能提请仲裁;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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