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辅导

2014《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仲裁的概念、特征及适用范围

来源:233网校 2014年7月30日

  【233网校福利大派送】: 即刻起关注微信、转发点赞,马上免费送2014初级会计师最新复习资料!还等什么?点击进入>>

仲裁的概念和特征及适用范围

  【考情分析】

  考频:★★★

  2012多选题、2011多选题、2010判断题和单选题、2009多选题和单选题、2008判断题和多选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第二节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的内容

  【高频考点】:仲裁的概念和特征及适用范围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习题检测】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解决。下列各项中,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的是(  )。
  A.甲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两企业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两人的继承遗产纠纷
  D.甲、乙两对夫妇间的收养合同纠纷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而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不能提请仲裁;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

  >>点击进入:233网校黄章令老师针对《经济法基础》科目,讲授相关复习技巧及备战方案

  考前必备:初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解析  2014年备考冲刺试题攻略

  2014年233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热点课程推荐

  初级会计职称全科VIP班高清课程 马上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包含: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2科:(精讲+冲刺+习题+考点预测+真题班+无纸化机考:2套押题)不过2015年免费重学
  赠送:课后习题+章节练习+课件下载+在线模考+讲师答疑+讲义下载
  报名咨询:4000-800-233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