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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诉讼时效

来源:233网校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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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考情分析】

  考频:★★★

  2013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0年多选题、2007年单选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第二节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的内容

  【高频考点】: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提示:其作用是:①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②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③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习题检测】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  )。
  A.法律行为生效时
  B.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C.当事人权利被侵害时
  D.发生争议时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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