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进入:233网校黄章令老师针对《经济法基础》科目,讲授相关复习技巧及备战方案
增值税税收优惠
【考情分析】
考频:☆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高频考点】:增值税税收优惠
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4.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科目备考:2014经济法基础备考冲刺专题
考前必备:初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解析 2014年备考冲刺试题攻略
2014年233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热点课程推荐:
初级会计职称全科VIP班高清课程 马上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包含: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2科:(精讲+冲刺+习题+考点预测+真题班+无纸化机考:2套押题)不过2015年免费重学
赠送:课后习题+章节练习+课件下载+在线模考+讲师答疑+讲义下载
报名咨询:4000-80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