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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考情分析】
考频:★★
2011年判断题、2010年单选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高频考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1.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3.我国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具体划分见下表:
纳税人类别 |
承担的纳税义务 |
判定标准 |
(1)居民纳税人 |
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
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成为居民纳税人:①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②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
(2)非居民纳税人 |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非居民纳税的判定条件是以下两条必须同时具备:(1)在我国无住所;(2)在我国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 |
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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