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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民事诉讼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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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三 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五类:
  ①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②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④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⑤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①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
  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上述人员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公开审判制度
  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1)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提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在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也称特别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9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见表2—6)。
  《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
  (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见表2—7)
  《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
  (五)判决和执行
  1.判决
  (1)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3)第二审法院的判决,以及最高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都是终审判决。
  2.执行
  (1)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对于民事案件,法律规定了9种不同的执行措施:A.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B.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C.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D。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E.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F.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G.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H.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1.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J.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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