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赔偿金不同(见表2—21)
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3.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见表2—22)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应得的经济补偿,或者简写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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