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参加人、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仲裁管辖
(1)劳动仲裁参加人(见表2—27)。
(2)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仲裁管辖(见表2—28)。
2.申请和受理(见表2—29)
3.开庭和裁决
(1)基本制度(见表2—30)。
(2)开庭程序(见表2—31)。
【提示1】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提示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提示3】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对上述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4.执行
(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2)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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