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辅导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社会保险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2月11日

  2015学习没方向?233网校讲师教你如何备考? 留言送积分

  相关汇总: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

  考点十四 社会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的含义、覆盖范围、组成和来源(见表2—32)
  《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计算
  (1)单位缴纳:目前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2)个人缴费: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工资,也称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3)政府公共财政补贴:一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与待遇
  (1)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①年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②缴费条件,累计缴费满15年,若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①支付职工基本养老金:国家按月对符合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的人员支付基本养老金;
  ②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③病残津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备考辅导小编支招教你如何克服考试恐惧   三大备考预习策略

  编辑提醒: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后感言 233网校讲师评价高  还等什么?考友强力推荐,赶紧报名吧!点击免费试听>>

  加入我们,一起来分享学习的乐趣,微信公众号:czjkjzc、QQ群,扫一扫,总会有内容让你惊喜!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