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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十三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见表2—166)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见表2—167)。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2.房产税的税率
(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计算公式为: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公式中,扣除比例幅度为10%~30%,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计算公式为: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三)房产税的税收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上述单位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积多少,一律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①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②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③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④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⑤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⑥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⑦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⑨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⑩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四)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见表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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