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税款征收措施
(1)由税务机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①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方法(见表2—205)。
②关联企业纳税调整。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所谓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A.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B.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C.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A.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B.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C.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D.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E.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有上述所列情形时,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A.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B.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C.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D.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2)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①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0‰的滞纳金。
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③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见表2—206)。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见表2—207)。
(5)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①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及措施(见表2—208)。
②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见表2—209)。
(6)阻止出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4.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1)税收优先权、代位权与撤销权、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见表2—210)。
(2)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①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②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③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④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所谓“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⑤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⑥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即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⑦应退税款与欠缴税款的相互抵扣。《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二)税务检查(见表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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