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辅导

2015年《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税务行政复议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2月26日

  相关汇总: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

  考点四十五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收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①罚款。
  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①颁发税务登记证。
  ②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③行政赔偿。
  ④行政奖励。
  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提示】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不合规章)的审查申请:①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②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省、自治区、协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2.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第(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税务行政复议审查的决定
  1.税务行政复议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画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机构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2.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何等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1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前述限制。
  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复议机关应当白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备考辅导小编支招教你如何克服考试恐惧   三大备考预习策略

  编辑提醒:2014初级会计职称考后感言 233网校讲师评价高  还等什么?考友强力推荐,赶紧报名吧!点击免费试听>>

  加入我们,一起来分享学习的乐趣,微信公众号:czjkjzc、QQ群,扫一扫,总会有内容让你惊喜!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