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价计征: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10%~30%)
(1)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2)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①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②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3)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①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②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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