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土地增值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转让方将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承受方:转让方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承受方交契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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