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6.临时人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7.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 年内免征车船税。
8.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 年内免征车船税。
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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