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考虑到我国开征资源税还缺乏经验,所以资源税暂行条例本着纳入征税范围的资源必须是具有商品属性,即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原则,只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列入了征税范围。水资源等由于价格及征管经验等因素,暂未列入征税范围。这样,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资源就可以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
征税范围 |
不征或暂不征收的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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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天然原油) |
不包括人造石油。 | |
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 ||
煤炭(原煤) |
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资源税 | ||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一般在税目税率表上列举了名称 |
对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级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
黑色金属矿原矿 | |||
有色金属矿原矿 | |||
盐 |
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 ||
液体盐(卤水) |
征收资源税的7个税目仅限于“初级矿产品或者原矿”,而加工后的资源产品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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