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3)申请人按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只有符合几种法定情形之一时,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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