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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法基础》备考知识:增值税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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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章节关系】:
   经济法基础 >>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 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下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某项收入是否应当计入“当期”的销项税额,取决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外出经营,应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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