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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法基础》备考知识:消费税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月16日
  【内容导航】: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五)批发销售卷烟
  【章节关系】:
   经济法基础 >>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 第二节消费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消费税征税范围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三种假的委托加工: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只征收一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再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4.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5.批发销售卷烟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在销售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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