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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法基础》备考知识:营业税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月16日
  【内容导航】: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三)其他减免税规定
  【章节关系】:
   经济法基础 >>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 第三节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营业税税收优惠
  (一)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指学历教育),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这里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二)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即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三)其他减免税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免税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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