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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失业保险

来源:233网校 2016年2月14日

  考点: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

  (3)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3.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5.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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