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辅导

2016年《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特殊地域管辖VS专属管辖

来源:233网校 2016年3月30日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5月14-18日,考生已经进入全面冲刺复习阶段。这里对《经济法基础》考点进行深入分析和详细讲解,并配有针对性的练习题,帮助考生提高复习效率。另外,考试之前进行电脑实操练习对提分是有很帮助的,点击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真题,模拟考试环境,助你高效通关!

  2016年《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特殊地域管辖VS专属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通常将地域管辖划分为以下几类,即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等。

  一般地域管辖在性质上为属人管辖,以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在性质上属于对物或对事管辖,其以法院辖区与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其设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体现“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经济、快速地进行诉讼,便于法院更好地审判、合理配置资源。

  由此可见,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是两种不同的地域管辖,两者系竞合关系,在适用上并无先后之分。也就是说,适用特别地域管辖的案件,依诉讼标的诸要素所确定的法院固然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同时拥有管辖权,两者之间实际上为一种选择适用的关系,而具体选择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则完全取决于原告的意愿。

  专属管辖则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它具有极强的排他性,不仅排除对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同时还完全排除了当事人对管辖的协议变更。其实质在于对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一律适用法律的规定。如:不动产纠纷,法院管辖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法院管辖地为港口所在地。继承遗产纠纷,法院管辖地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考点练习】:

  孙某、杨某因为票据发生纠纷,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有(  )。

   A.孙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B.杨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C.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D.孙某、杨某协商确定的人民法院

   【答案】BC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小编喊你来测试: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考点预测卷5套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预测卷5套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高效提分套餐班推荐—【价格若有变动,请以最新价格为准】

全科VIP班 ¥580/套 实操VIP班 ¥680/套
包含:6大班级+直播密训+双师资授课+内部资料+VIP大数据题库+Word版学习计划 立即报名>>
协议:全科通关,不过2017年免费重学
现在报名满300减50,立即试听>>
包含:6大班级+直播密训+双师资授课+内部资料+VIP大数据题库+ Word版学习计划+ 400元实操班(含手工+电脑+行业做帐实训) 立即报名>>
协议:全科通关,不过2017年免费重学
现在报名满600减100,立即试听>>
实操VIP班(送教材) ¥750/套 强化班 ¥400/套
包含:6大班级+直播密训+双师资授课+内部资料+VIP大数据题库+ Word版学习计划+ 400元实操班(含手工+电脑+行业做帐实训) 立即报名>>
协议:全科通关,不过2017年免费重学
现在报名满600减100,立即试听>>
包含:3大班级+双师资授课+在线题库+ Word版学习计划 立即报名>>
协议:无重学服务
现在报名满300减50,立即试听>>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