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精讲6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涉及: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提示】上述诉讼时效期间(1年、2年、20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诉讼保护。
【知识点练习】甲于2011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A、2011年3月27日
B、2011年3月22日
C、2012年3月27日
D、2012年3月22日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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