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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精讲10

来源:233网校 2016年6月18日
导读: 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精讲,帮助考生复习各章知识,巩固学习。推荐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试题在线练习,高效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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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精讲1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何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解释】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3)因季节原因用工的劳动合同;(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016年新增)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确切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但如果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准确理解“应当”——劳动者有权说“No!”

  出现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劳动者一方享有选择权)。

  2.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10年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2)2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违章失职与兼职】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欺胁乘危又犯罪】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患病须待两不能】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胜任应经培或调】

  3.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此处没有最多11个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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