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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精讲22

来源:233网校 201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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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精讲2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1.基本医疗保险也采用“统账结合”模式,即分别设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2.单位缴费

  (1)单位缴费率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一般为30%左右。

  3.个人缴费: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4.个人账户存储额依法计付利息。

  5.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6.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2.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3.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的支付

  (1)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一般为90%)支付。

  (2)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部分,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或个人自付;参保人员在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可以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期

  1.概念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医疗期期间

  (1)医疗期期间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①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①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②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③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④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⑤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⑥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医疗期内的待遇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考点解析:《初级会计实务》《初级经济法》核心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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