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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复习:房产税征收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16年8月8日
导读: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进入预习备考阶段!《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比较多,提醒考生重点对待难理解的章节,233网校小编整理《经济法基础》“房产税征收管理”知识点供考生复习,帮助考生巩固知识点。 课程推荐>>讲师解密2017初级会计全科高频考点,点击试听》

  房产税征收管理《经济法基础》章节习题

  一、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其他特殊规定。

  二、房产税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房产税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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