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注意】每个公民都有“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义务,抚养和赡养谈不到仲裁的问题。
【提示】注意文字游戏,分清“适用《仲裁法》”和“可以申请仲裁”的区别。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公平合理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往年精选习题:
以下纠纷不能提请仲裁的有( )。
A.租赁合同纠纷
B.继承纠纷
C.监护权归属纠纷
D.离婚纠纷
【参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