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1)劳动者主动辞职:与单位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提示】双方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均可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但由劳动者主动提出则无经济补偿。
2.法定解除
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劳动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⑤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