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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2月10日
导读: 2017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开始,小编整理《经济法基础》“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知识点供考生复习。2017初级会计如何一次通关?立即查看全两科90%必考点>>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知识点: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

(1)应当认定——“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视同工伤——“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工伤——“自找”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①故意犯罪;

②醉酒或者吸毒;

③自残或者自杀。

2.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分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往年精选习题: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正确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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