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填写规范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规范写法: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二)签章要求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更改要求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说明】法条原文无“出票”表述,票据上的任何金额和任何日期均不得更改。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四)区分“伪造”与“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往年精选习题: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中,属于伪造票据的是( )。(2012年)
A.假冒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
B.涂改票据号码
C.对票据金额进行挖补篡改
D.修改票据密押
【答案】A
【解析】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