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四章
知识点:增值税税率
1.“17%”
(1)销售和进口除执行13%低税率的货物以外的货物;
(2)全部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13%”——设置低税率的根本目的是鼓励消费,或者说是保证消费者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消费。
(1)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农产品;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二甲醚;
【总结】低税率四大类:基本温饱、精神文明、农业生产、生活用能源。
【注意1】低税率中的农产品是指“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农产品。
【注意2】执行低税率粮食及农产品为“初级农产品”(包括面粉),不包括再加工的产品,如淀粉、方便面、速冻水饺。
【注意3】“粮食、食用盐、居民用煤炭制品、农机”易成为命题点。
3.“11%”
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基础电信服务。
4.“6%”
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注意1】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意2】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5.“0 ”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税率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