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四章
知识点: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15个
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涂料、电池。
【学习提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
1.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2.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3.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子目,“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4.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注意1】酒不包括“调味料酒”。
【注意2】化妆品不包括“护肤、护发产品”及演员用的“油彩、上妆油、卸装(妆)油”。
【注意3】鞭炮和焰火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注意4】小汽车不包括“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上马路);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
【注意5】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2016年新增)
【注意6】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 克/升的涂料免征消费税。(2016年新增)
【注意7】注意“木制一次性筷子”的说法。
(二)税率
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3.特殊:卷烟、白酒(复合计征)
【注意】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往年精选习题:
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消费品中,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征收消费税的有( )。
A.卷烟
B.成品油
C.白酒
D.小汽车
【参考答案】AC
【解析】(1)选项AC:卷烟和白酒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征收消费税;(2)选项B:成品油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征消费税;(3)选项D:小汽车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
备考必备: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各章知识点预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