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准予扣除项目
1.三项经费
经费名称 | 扣除标准 | 特殊规定 |
职工福利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 |
工会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 |
职工教育经费 |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2.社会保险费
保险名称 | 扣除规定 |
“五险一金” | 准予扣除 |
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 分别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企业财产保险 | 准予扣除 |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 准予扣除 |
其他商业保险 | 不得扣除 |
3.利息费用
借款方 | 出借方 | 扣除标准 |
非金融企业 | 金融企业 | 准予扣除 |
非金融企业 | 非关联关系的“非金融企业”、“内部员工”、“自然人” |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予扣除 |
非金融企业 | 关联方 | 不超过债资比2:1部分准予扣除 |
金融企业 | 不超过债资比5:1部分准予扣除 |
【注意1】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和借款利息不包括资本化部分。
【注意2】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的,该企业对外借款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应由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计算基数为年度利润总额而非销售(营业收入),非公益性捐赠一律不得扣除。
5.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注意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2016年新增)
【理解】筹办期间无销售营业收入。
【注意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016年新增)
【注意3】销售营业收入的判定:
一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创投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投资收益”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链接】“职工教育经费”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注意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2016年新增)
【注意2】考试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金额分别给出的,必须合并计算扣除限额!
7.手续费及佣金
保险企业 | 财产保险 |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 |
人身保险 |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 |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 | 证券、期货、保险代理 | 据实扣除 |
其他企业 |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代表人)所签订合同确认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
【注意】手续费及佣金部分的其他内容请自行阅读教材,某些内容也可以考小题目,如: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8.其他准予扣除项目
(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规定提取时准予扣除,但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2)租赁费
①经营租赁: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融资租赁:计提折旧扣除
(3)劳动保护费
(4)资产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5)汇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6)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