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劳务报酬所得
1.税目——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得。
【注意】与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区分。
职业 | 收入来源 | 税目 |
老师、演员 | 在单位授课、演出 | 工资、薪金所得 |
在外授课、演出 | 劳务报酬所得或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 |
学生 | 勤工俭学 | 劳务报酬所得 |
个人 | 兼职 | 劳务报酬所得 |
受雇于律师个人 | 为律师个人工作 | 劳务报酬所得 |
证券经纪人 | 从证券公司取得佣金 | 劳务报酬所得(可扣除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 |
董事、监事 | 从任职公司(包括关联公司)取得 | 工资、薪金所得 |
从非任职受雇单位取得 | 劳务报酬所得 | |
商品营销奖励 | 雇员取得 | 工资、薪金所得 |
非雇员取得 | 劳务报酬所得 |
2.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次计征
【注意】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税率:20%
【注意】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
(3)计税依据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4)计税公式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实战演练:
下列所得中,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是( )。
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等名义,免费旅游所支出的费用
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等名义,免费旅游所支出的费用
参考答案:选项B和C,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A项是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