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学习笔记

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房产税纳税人

来源:233网校 2017年1月7日
导读: 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开始,233网校小编整理《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房产税纳税人”相关知识点及试题演练供考生预习。旨在帮助考生从容顺利备考。2017年两科一次过,查看>>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房产税纳税人【试题巩固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注意】房屋出租原则上“出租人”为纳税人,但在无租使用的情况下,承租人实际收益,因此由承租人代为缴纳。

7.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实战演练:

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人规定的是(  )。

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

产权纠纷未确定的不用缴纳房产税

房屋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不缴纳房产税

参考答案:A D

 解析:资金账簿是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所有贴花为两者合计金额。

备考必备: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各章知识点预习

小编提示:2017年版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章节题已上线!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