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房产税纳税人【试题巩固】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2.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注意】房屋出租原则上“出租人”为纳税人,但在无租使用的情况下,承租人实际收益,因此由承租人代为缴纳。
7.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实战演练:
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人规定的是( )。
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
产权纠纷未确定的不用缴纳房产税
房屋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不缴纳房产税
参考答案:A D
解析:资金账簿是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所有贴花为两者合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