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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必经复议

来源:233网校 2017年1月10日
导读: 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开始,233网校小编整理《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必经复议”相关知识点及试题演练供考生预习。旨在帮助考生从容顺利备考。2017年两科一次过,查看>>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必经复议试题巩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记忆提示】回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税款征收方式+滞纳金。

【注意1】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交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意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3】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实战演练

甲公司对乙省国税局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其拟采取的下列措施中,正确的是(  )。

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参考答案:A

 解析:选项ACD: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选项B:对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议后诉”,甲公司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考必备: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各章知识点预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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