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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考点:法的形式和分类

来源:233网校 2017年2月16日
导读: 本章节针对《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法的形式和分类”考点的法的形式、适用法的效力原则及法的分类的三个知识点进行整理,便于大家掌握记忆。2017初级会计短期取证班上线,立即抢购>>!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考点: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名称规律

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及其常委会——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法
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1+3)××地方××条例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办法
××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办法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提示】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

【注意】全国性的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者外,不得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二)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举例:《民法通则》——一般法

《合同法》——特别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5.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能自己解决自己解决,自己解决不了找爹解决

(1)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国务院裁决

(3)法律与行政法规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地方性法规、规章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制定机关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人大常委会裁决

(三)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

课后演练【单选】下列关于法的形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法律的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B 行政法规的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

D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政府规章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之一

答案:D

解析: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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