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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考点:诉讼时效

来源:233网校 2017年2月16日
导读: 本章节针对《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诉讼时效”考点的诉讼时效的概念、具体规定及诉讼时效的中断和终止的原因和障碍几个知识点进行整理,帮助大家继续复习。2017初级会计短期取证班上线,立即抢购>>!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考点:诉讼时效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注意】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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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会《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20年”

【注意】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诉讼时效期间

起算点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其他障碍包括: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注意】中断期间持续中断,“重新计算”的起算点为中断事由完结之日起。

【记忆提示】“客观原因”导致“中止”——暂停键;“主观原因”导致“中断”——重启键

课后习题【单选】根据规定,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 )

A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B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C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D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货物买卖纠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 该题针对"诉讼时效"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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